智慧監獄是指通過信息技術支撐下的新型監獄管理方式。智慧監獄中的監獄刑罰執行包括獄內執行和獄外執行兩方面內容,其中獄內執行是將罪犯關押在監獄內的執行情況,而獄外執行主要是指法院判處的刑期以外的執行。
一、獄內執行
1.拘役:拘役是一種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刑罰,在獄內執行拘役期間,罪犯不需要接受武裝警力的監管,并且可以每月回家一次與家人團聚。通常認為拘役不是一種嚴厲的懲罰,而是對犯罪分子的一種教育改造手段,因為其服刑時間短,處罰較輕,所以獄內執行拘役時一般不用安裝定位系統等技術設備進行監控。
2.有期:對于被判處有期的罪犯來說,根據判決書上所判的時間到監獄服刑,服刑期間需要定期參加學習、勞動以及接受考核。為了確保罪犯能夠遵守監規紀律,避免逃跑等情況發生,所以會對罪犯進行嚴格的監控,如需外出活動會要求全程佩戴電子手環或定位器等設備。
3.無期:由于無期徒刑沒有確定的釋放日期,所以獄中執行相對比較困難,但同樣也需要遵紀守法,按時參加學習及勞動。為防止出現逃跑的情況,也會給罪犯戴上電子手環或使用定位器等設備進行監控。
4.死緩:死緩也被稱為死刑緩刑,即被判死囚后給予兩年以上期限的考察期,如果在此期間未出現嚴重違法事件,則可免予處以死刑立即執行。雖然死緩者不會馬上被執行死刑,但也應嚴格遵守監獄規定,否則同樣會被加刑。
二、獄外執行
對于被判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、沒收全部個人財產或者罰金等刑罰的罪犯來說,除了要到監獄服刑外,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執行相關刑罰。這部分刑罰稱為獄外執行,例如罪犯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需要終身不準從事特定職業,比如不得擔任教師、不得兼任經理、顧問等。若罪犯被判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,需要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,即把罪犯所有財產都收歸國有。若罪犯被判處了罰金,就需要按期繳納一定數額的錢款作為罰款,這些都需要在獄外執行。
因此,無論是獄內還是獄外執行,都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,同時也要積極改造自己,爭取早日回歸社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