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慧新監所疫情防控
2024-03-18
監獄、看守所、拘留所等機構的在押人員因疫情原因被羈押時,應當及時采取臨時性措施妥善安置。對于經診斷沒有確診新冠肺炎的在押人員,可以繼續進行刑事訴訟和案件審理工作;對已經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的,在押人員,辦案機關可以視情依法解除強制措施。
一、未發現感染的情況
1.停止收拘:如果在押人員未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核酸檢測陽性,并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,則無需啟動應急收拘程序,直接停止收拘:(1)已取得當地公安機關戶籍證明并同意擔保的境外逃亡犯。(2)患有嚴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。
2.隔離觀察:如果在押人員未出現上述情況,但與外地來獄內的人員有接觸史,需要居家隔離14天,并每天向監管單位報告身體狀況。
二、疑似感染的情況
1.立即送診:如果在押人員出現發熱、咳嗽等癥狀,應由駐所醫生進行初步檢查和問診,如確認為疑似病例則需立即將其送往定點醫院就診治療。
2.就地隔離:在押人員應在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單人單間隔離治療,不得與其他確診病例同室治療,也不得與其他不具備單獨隔離條件的普通感冒、流感等其他呼吸道感染者在同一區域集中救治。
三、確診感染的情況
1.封閉隔離:具備單人單間隔離條件的,在押人員應予單人單間隔離收治,也可安排至專門的病區收治。若所在場所不具備單人單間隔離條件的,可安排二人一個房間,盡量將不同癥狀的在押人員安置在相鄰的病房內。
2.限制活動:在押人員應嚴格臥床休息,非必要不外出。確需外出的,須經醫療小組評估后確定合理的活動范圍及陪護人數。
3.營養保障:根據在押人員病情給予相應的飲食指導,鼓勵攝入高蛋白、易消化的食物,保證充分能量和營養素供應,注意補充水分。
4.心理疏導:醫護人員應密切關注在押人員的心理狀態,加強與在押人員溝通交流,引導情緒宣泄,幫助緩解不良情緒。
5.治療護理:遵醫囑執行各項診療方案,做好基礎生命體征監測,積極防治并發癥。如出現呼吸困難、氣促等情況,應及時通知醫務人員處理。
四、出院后的管理
1.健康監測:治愈出院的在押人員應繼續按照有關規定接受14天隔離醫學觀察,期間定期測量體溫并記錄,一旦出現發熱、乏力或其他異常情況,應及時告知管理人員。
2.個人防護:在押人員痊愈后仍按原有罪犯號段進行日常作息,進出監獄大門及其他公共場所均需全程佩戴口罩,避免前往人群密集處,勤洗手、保持手部衛生清潔,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。